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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60万未还夫妻离婚撇关系 法院判决两人共同承担

2017-06-02 13:12:21 来源:


借60万未还夫妻离婚撇关系 法院判决两人共同承担

2013年10月25日,黄某何某夫妻俩向张某借款60万元,承诺逾期不还,则由张某处理他们名下的房产,并将房产证抵押于张某手中。

  到了还款日期,张某催款无果,将黄某何某夫妻俩诉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来,黄某与何某于2011年6月13日登记结婚。借款后,黄某向张某出具借据一张,载明:“本人向张某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借款期限1个月,自2013年10月25日起至2013年11月25日止。保证在借款到期之日全额偿还借款,如逾期未还,滞纳金每天按借款额的1%收取。”

  然而,2013年11月4日,黄某、何某在武汉市汉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和债务进行分割,黄某分得家中债务,何某分得家中财产。

  黄某在借钱后,张某一直无法找到他,法院开庭后,黄某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在庭审时,何某认为,债务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都分给了前夫,她没有义务偿还这笔债务。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黄某、何某向张某借钱后,双方因民间借贷形成债权债务关系。黄某、何某未能及时归还借款,由此酿成本案纠纷,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法律责任。原告张某要求被告黄某、何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的主张,有借据为证,法院予以支持;要求黄某、何某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主张,因原告张某自认双方约定的利率为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且借款期限至2013年11月25日止,故利息应以人民币6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26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黄某、何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张某60万元及利息。

  评析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发生的借款,如果没有证据证实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借款由夫妻共同清偿。同时,即使后来黄某和何某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属于夫妻二人的内部约定,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张某,故张某的借款应由黄某、何某共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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